证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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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5-05-23

 

为加强学校的证照管理,保证证照在学校经营管理中做到统一管理、安全、合法、有效使用,严格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证照包括: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二)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五)开户许可证。

第二条

证照的办理及变更

(一)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负责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办学许可证的办理及变更;计划财务处负责税务登记证和开户许可证的办理

(二)证照的办理、复审、年检等必须在发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如因未及时办理导致证照过期的,由经办单位及相关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涉及变更或注销的,须按公司章程执行,其余证照的变更、换证等业务须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办理结果需同步向党政办备案。

第三条

证照的保管和使用

(一)党政办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的保管和使用;财务处负责税务登记证和开户许可证的保管和使用

(二)证照管理需设置专人专账管理,未经领导批准,证照管理员不得擅自将证照委托他人代管。如证照管理员出差/休假,应交党政办/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代为保管或由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一位人员临时保管,并完成《证照临时交接登记表》(附1)

(三)如因工作需要使用证照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填写《证照(复印件)使用申请表》(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如需申请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的,须报校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如因工作需要使用证照原件的,申请人须填写《证照外借申请表》(附件3),经本单位负责人、主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批准后方可使用。领用证照副本或正本原件的申请人必须对其妥善保管,严格按照申请事项合理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用于他用,并在规定的期间内按时归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归还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书面说明理由,经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报党政办。

(五)党政办证照管理员审查证照使用/外借申请手续齐全后,方可办理证照复印、外借手续;申请使用证照复印件的,除加盖学校行政印章外,还需加盖“此件与原件一致,仅供XXX使用,再复印无效。”印章,并由申请人完成业务内容的填写

(六)证照使用人归还原件时,党政办证照管理员需检查、确认归还证照原件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后,及时归档存放。

第四条

证照的遗失处理

(一)证照遗失必须第一时间告知党政办,由党政办办理作废手续,并按发证机构要求补办新证照

(二)遗失证照责任由遗失人承担全部责任,所发生费用由遗失人承担,并根据给学校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条

本办法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