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 作者:
  • 来源:
  • 点击:46
  • 时间:2025-05-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统一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订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遵循《桂林信息工程职业学院章程》,结合学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订,以学名义公布,对学各部门以及全体教职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

制订、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以及学授权职能部门起草、解释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各部门内部工作制度的制订、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章制度包括“章程”“规定”“办法”“细则”等。“章程”是指经特定程序制订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根本性规章制度;“规定”是指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办法”是指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细则”是指为有效执行相关政策或实施学有关规定而制订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中加“暂行”“试行”。

“条例”“意见”“方案”和“说明”等,不属于规章制度的文体。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制、修改、解释和废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章制度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桂林信息工程职业学院章程》,并经过规范的程序审议制

(二)统一性原则。规章制度之间不得重复、矛盾。对同一事项的管理主体、管理程序,同一行为的评价标准,同类行为的认定或处理办法应当一致,对涉及同一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相互矛盾。

(三)科学性原则。规章制度应符合广大教职工、学生的根本利益,符合学的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讲求实际,注重实效。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性规定。

(四)规范性原则。规章制度结构应严谨、清晰,一般用条款式表达,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内容应明确、具体,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用语应准确、精炼,文字和标点符号使用正确、规范。

第五条  学规章制度制订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审定、签发、公布等。

第二章  立项与起草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立项以年度统一立项为主,日常需要立项为辅。

年度统一立项与制订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同步进行,相关部门应于下年度工作计划中提出具体需要制订的规章制度,报学校审批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发布立项清单。

日常工作中,因上级文件(会议)要求或经学校认定确实需要制订的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提出立项需求,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启动规章制度制订程序。

第七条  学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规章制度建设。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可以联合起草规章制度,但需明确牵头单位及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规章制度起草时,起草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所涉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尤其要充分听取利益相关群体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充分征求其他单位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规章制度草案送审时说明情况。

第九条  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制度草案及其相关说明材料以校内请示报告的方式报学校审核。

规章制度涉及学校有关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委员会的,应由相关组织讨论通过后,再报学校审查。

第三章  审查

第十条  审查是规章制度制订、修改或废止的必需环节。以“中共桂林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和“桂林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名义公布的规章制度,由党政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遵循党章以及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

(二)是否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三)是否具有制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是否符合《桂林信息工程职业学院章程》;

(五)是否与学校现行的其他规章制度相协调、衔接;

(六)是否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及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

(七)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八)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将其退回起草部门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查。

第十一条  审查小组应当就规章制度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听取有关单位、组织或专家意见。

对于涉及学校重大问题的规章制度草案,审查小组应当召开由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进一步研究论证。

对于直接涉及广大教职工、学生根本利益和有关单位存有重大分歧的规章制度草案,由审查小组或工会组织教职工、学生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审查小组需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部门、单位协商,形成书面审查意见,由起草部门、单位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并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形成送审稿。

第四章  审定、签发与公布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应经党政联席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与学术、教学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应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审议的规章制度,应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议规章制度时,由起草单位作制订说明。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修正稿,并按校内发文程序印发。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由党政办公室按照学校党务、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以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公布规章制度需明确规章制度名称、文号、会议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公布日期等。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涉及保密内容的,需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公布范围。

第五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应在具体规章制度中明确予以说明。需具体解释的,该具体解释应以书面形式报学校相关会议批准后公布,并与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提请修订或废止,有关主管部门、规章制度审查小组也可以向起草部门、单位提出进行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已经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二)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三)因工作调整涉及的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四)所规定的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取代或者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的;

(五)其他需要修订和废止的情形。

修订和废止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五章执行。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进行文字修改和废止的,应立即公布新的规章制度,新的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原规章制度的废止日期。

对于“暂行”、“试行”满1年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单位需修订公布施行正式文本,或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按“暂行”、“试行”执行的,由起草单位说明情况,经学校审批后予以保留。

第六章  清理与汇编

第二十一条  建立规章制度的审查和清理机制。党政办公室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组织对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审查,负责备案公布、监督实施,统筹规章制度的清理与汇编。

第二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归口处理学各部门、个人提出的审查规章制度的建议和申请,按继续适用、修订或废止进行处理,并反馈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采取定期清理和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与上级要求清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是清理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规章制度清理结果,党政办公室向全校公布废止、失效及继续有效的规章制度目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