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决策及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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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5-05-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学和各部门在实施重大事项时,要对校园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稳重大问题的发生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在学教育改革发展中,事关广大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决策;涉及相当数量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校园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以下原则:以人为本,科学决策,专人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采取科学的预测方法,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先期作出评估。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重大事项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组长,其他校领导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学负责直接决策或直接组织实施的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并负责全各部门重大事项风险评估的督查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直接决策或直接组织实施的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并负责本部门重大事项风险评估的督查工作。

第三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对与广大师生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矛盾纠纷的重大事项,学各级决策部门在决策组织实施之前或提交上级机关决策之前,都应开展风险评估。重大事项包括:

(一)关系到较大范围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改革事项的制订,如招生政策、就业政策、政策性收费等;

(二)关系到师生普遍关心的改革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的制订或修改,如收入分配政策调整、学籍、学历管理规定等;

(三)关系到在较大范围内对师生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建设、重点项目建设、重大活动等;

(四)关系到诸多师生群体利益的管理政策调整,如职称评审、各类奖惩规定等;

(五)组织或举办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活动;

(六)学认为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按照客观、准确、公正、实效的原则,对可能出现的影响安全稳定的问题进行评估。

(一)重大事项制订、实施的合法性

1.重大事项的制订、实施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是否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有充足的政策、法律依据;

2.重大事项所涉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合法;

3.重大事项制订、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议事决策程序。

(二)重大事项制订、实施的合理性

1.是否坚持以人为本,是否代表大多数师生的根本利益;

2.是否超越大多数师生的承受能力,是否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师生可承受程度有机统一起来;

3.是否得到大多数师生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兼顾了广大师生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重大事项制订、实施的条件

1.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

2.是否考虑到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

3.是否有具体、详实的方案和完善的配套措施;

4.是否会给其他地方、其他行业、其他群众带来负面影响。

(四)重大事项制订、实施可能产生影响社会和校园稳定的问题

1.重大事项的制订、实施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学及周边治安和校园稳定的事件;

2.对可能出现的影响学及周边和校园稳定问题,有无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章  评估主体

第七条  评估主体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具体指制订重要政策、作出重要决策、实施重大改革以及组织或举办重大活动的部门。

重大事项涉及多部门或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评估直接责任的,由学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指定有关部门牵头实施评估。

第五章  风险评估程序

第八条 全面掌握情况。责任主体主要对拟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通过查阅资料、走访师生、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掌握评估对象(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重大活动) 的有关情况,为预测评估提供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第九条 准确评估风险。根据了解掌握到的第一手资料,按照列入评估的四个方面内容,对重大事项确定之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逐项科学分析,准确预测,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估。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师生代表召开校园稳定风险评估会、听证会。

第十条  制订处置预案。针对预测评估出的较大隐患,研究制订预防和处置工作预案。预案应体现周密、具体、清晰、可行原则。内容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及其联络方式;预防和处置的具体措施;对因重视不够、工作不力而酿成影响稳定重大问题的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一条  编制评估报告。根据前三项工作结果,编制重大事项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包括:重大事项涉及到的相关情况;预测评估情况;预防和化解重大问题的工作预案;重大事项校园稳定风险的综合评价或意见建议。

第六章  风险化解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风险化解

(一)风险化解责任。风险化解的责任主体根据第条的规定确定。责任部门主要领导是风险化解的第一责任人。

(二)风险化解程序。责任主体认为在其职能范围内能够解决并确保校园稳定的事项,由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处置化解的,由责任主体及时提交学重大事项风险评估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确定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思想,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工作,切实把重大事项风险降至最低。要正确处理好民意主流和少数人意见的关系,既体现绝大多数人的意愿,又重视反对意见,并做好教育引导工作,防止产生过激和极端行为。

第十三条  实行重大事项风险评估责任制。将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应实施风险评估而未实施或组织实施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部门和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