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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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5-05-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要求,并结合学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每位公民的一项基本职责和应尽义务。全师生员工都要根据新时期保密工作的要求,树立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意识,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条  保密工作必须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依法管理。

 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必须坚持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当业务工作与保密工作相冲突时,无条件优先考虑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

 学校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与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的保密工作法律、方针和政策,开展保密法制教育,组织保密干部的业务培训,积极推进保密工作依法行政。

(二)负责对保密部门确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及其标识进行审核对已定密级的密件进行密级变更、解密的审查,核查工作

(三)召开全保密工作会议,对年度保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总结,按要求及时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和保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负责对已经发生的因违反保密管理规定造成的窃密和失泄密事件进行查处,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审定;

)承办上级保密工作机构交办的保密任务。

第三章  保密范围及定密工作

     保密的基本范围:

   (一)凡涉及党和国家的利益,尚未公布或不准公布的各项秘密事项;

   (二)科研中需要保密的项目,科技和涉外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三)上级或有关单位明确划分了密级的文件、资料、统计报表、图纸、密码电报和内部刊物等;

   (四)符合《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的组织、宣传、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科研、外事、新闻出版、档案图书资料、各类试题试卷等需要保密的事项;

   (五)《保密范围》所指的各类秘密事项,包括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录像带等;

   (六)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密级划分

党和国家的秘密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

   (一)“绝密”是指党和国家的核心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党和国家的利益和安全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二)“机密”是指党和国家的重要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党和国家的利益和安全遭受较大的损害;

   (三)“秘密”是指党和国家的一般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党和国家的利益和安全遭受损害。

     具体项目密级的确定,由主办部门在承办时提出、保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查,经学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有关规定管理。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不应确定为国家秘密;符合保密范围规定,应当确定密级而没有定密的,由产生该事项的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凡划定为“秘密”以上的文件、资料,应在文件、资料或图纸、表格的左上角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字样;不够国家秘密的划分条件、但又不能公开文件、资料等。应标明“内部文件”“内部资料”等字样,有的还须标明“用后收回”。

   第十  不得擅自公开的内容事项:

   (一)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党委会不宜公开的内容等;

   (二)学干部调整、人事安排、机构设置等不宜提前公开的内容;

   (三)党团员发展、各类统计资料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四)各类考试考题及答案等资料;

   (五)学校重大活动中形成的不宜公开的文件、简报、资料等;

   (六)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二  秘密、机密、绝密文电、档案、资料等的收发、打印、传递、阅办、清退、归档、利用及销毁,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和学的各项保密规定。

   第十  所有秘密、机密、绝密文电、档案、资料均应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由专人保管,认真登记,妥善放置保管。

第四章  涉密人员的教育

   第十  全师生员工应按照新时期保密工作指导思想要求,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的保密法律、法规。

   第十  对接触涉密文电、档案、资料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涉密人员条件,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后方可任用,并加强管理和教育。

  第十  学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及各涉密部门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应于每年寒、暑假放假前,认真进行保密检查和保密教育,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总结保密工作经验。如发生失泄密事故,应及时上报并认真查处。

章  附则

   第十  本规定由学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