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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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5-05-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发挥统计工作在教育管理和多层次决策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统计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学各部门必须依照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统计资料。

第四条  学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部门根据需要配备兼职统计信息人员,具体负责教育统计工作。

第五条  实行统计信息人员责任制,统计信息人员应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第二章  学统计组织机构与职责范围

 统计工作应成立由校领导和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统计领导小组党政办公室配备职综合统计员,负责全校综合统计工作;各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指定兼职统计信息人员,负责本部门的统计信息工作。

 党政办公室综合统计员的主要职责是:

组织、协调全综合统计信息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及地方政府下达的各类综合统计调查表,搜集、整理、提供各类综合统计资料;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原始数据登记制度、统计台帐制度、统计数据审核订正制度及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三)归口管理学综合统计报表和基本统计信息资料,定期汇总、整理、编印和发布学基本情况统计资料;

(四)对学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为学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和决策支持服务;

 各部门兼职统计信息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在学党政办公室指导下,及时、准确地填报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及地方政府下达的各类专项统计调查表,并定期向党政办公室提供有关统计信息资料;

(二)及时搜集、整理本部门统计信息,负责管理本部门统计资料;

(三)围绕本部门工作,开展统计分析,为部门决策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学校统计信息工作职责分工:

(一)普通全日制在校生的专业设置、学籍等情况由教务处负责填报招生情况招生处负责填报,就业情况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填报;

(二)函授、培训等各类成人教育招生由招生处负责填报函授、培训等各类成人教育招生的学籍管理、专业设置等方面情况由教务处负责填报;

(三)各类学生的政治情况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填报各类学生的获奖情况等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负责填报;

(四)教职工情况、组织机构及管理队伍情况由人事处负责填报;

(五)民主党派由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填报,信访情况党政办公室负责填报;

(六)科研情况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填报;

财务收支情况、资产情况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情况等由计划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负责填报;

(八)实验室、实训基地及外聘教师等情况由教务处负责填报;

(九)基建、房产等方面情况由基建处负责填报;

(十)校园网络建设、信息化情况由后勤集团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填报;

(十一)图书资料情况由图书馆负责填报,档案资料情况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填报;

(十二)期刊发行情况由教务处负责填报;

(十三)产业情况由后勤集团负责填报;

(十四)校内医疗情况由后勤集团负责填报;

(十五)各二级院、部协助党政办公室和各职能部门填报及复核有关统计数据;

(十六)党政办公室负责搜集、整理、审核、汇总、填报学综合情况,并对各职能部门的专项统计调查表及有关统计数据进行复核。

其他未列入的统计事项视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章  学教育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第十条  统计调查表实行自上而下逐级布置、培训和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工作程序。统计信息人员要依法完成各项统计任务,准确、及时地填报各项统计调查表,不得延误学统计报表的上报时间或影响统计工作质量。

第十  各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统计人员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认真审核,如统计资料不实,应当责成统计人员核实订正。核实后确有错误,应当在上级规定的期限内订正。

第十  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可靠,必须严格规范统计基础工作,要将统计工作与本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原始数据登记制度、统计台帐制度、统计数据审核订正制度及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做到统计数据有据可查。

第四章  学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  学综合统计资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搜集、整理、立卷归档;各类专项统计资料由各部门负责搜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将有关统计资料及时送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 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统计口径必须一致,应依据学上报的各类综合统计调查表和专项统计调查表,经分管校领导审查核实,并报学校校长批准后,按校级层面会议制度集体讨论通过,并留存相应会议纪要。

第十  凡属于国家保密的教育统计资料,必须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学统计信息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十六  统计信息人员要坚持实事实是,恪守职业道德应努力掌握现代化统计手段,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要依法统计,不得拒报、迟报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错报、漏报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泄露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秘密,有违法行为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十七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