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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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5-05-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处理好师生来信来访,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教职工、学生以及其他与学校有关的单位或人员,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学校按信访工作程序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帮扶教育相结合;

   (三)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与信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

   (四)以师生为中心,把开展工作的过程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好师生工作的过程,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

   第四条  校长学校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对重要信访事项要亲自推动解决。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亲自批阅来信、定期接待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五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学校教职工、学生以及其他与学校有关的单位或人员。

   第六条  信访人在进行信访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信访条例》,依法、如实反映问题,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信访部门(党政办公室)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五人以上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传真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学校的处理或答复意见。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可以向学校信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预约,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走访。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八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和信访干部代表学校受理信访事项。

   第九条  信访工作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领导下开展。由校长分管信访工作,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信访接待场所应具备办公和接待条件,要有安全保护设施。

第四章  信访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校信访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负责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学校信访工作,组织开展信访工作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三)受理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受理学校的信访事项;

   (四)对信访人不服相关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并提出复查(复核)的,进行复查(复核);

   (五)协调处理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

   (六)研究、分析学校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和信访风险研判,及时向学校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五章  信访干部

   第十  学校选派政治坚定、纪律严明、办事公道、作风优良、熟悉政策法规、具备丰富群众工作经验的干部从事信访工作。

   第十  信访干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为师生服务的宗旨意识,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  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人和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访,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程序,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推诿、敷衍、拖延;

   (三)不得徇私舞弊、接受馈赠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将投诉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投诉的对象,不得泄露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信息;

   (五)依照规定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  信访机构及信访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对应当登记、转送、转交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转交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或者答复、告知信访人的;

   (四)对重大、紧急信访突出问题应当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

   (五)对事实清楚,请求事由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事项未予支持的;

   (六)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七)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工作秘密、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信息或者将有关投诉材料、投诉人信息擅自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投诉对象的;

   (八)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丢失、篡改、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材料或者虚报信访工作情况和统计数据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工作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十)干预、阻挠信访人合法的信访活动,限制、变相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信访问题的受理

   第十  对信访人反映的信访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法按政策抓紧解决;对师生要求合理,但政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完善的,要抓紧研究和完善;对信访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进行说服教育、积极引导。要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不能突破政策法规规定。

   第十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向转送机关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第十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部门或上一级部门申请复查。

 负责复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复核意见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对事关重大、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可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研究解决

  第十

属于揭发检举的信访事项,转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二十  凡本细则未涉及的事项,参照国家、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  本细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