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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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5-05-23

为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程序,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上级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一般分为上级领导视察接待、检查接待、会议接待以及上级或有关部门参观接待、邀请接待、事务接待等。

第三条  公务接待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统筹协调,实行归口管理和对等、对口接待。

第二章  公务接待范围

第四条  市厅级以上领导来校调研、考察、检查工作,兄弟院校领导、省级以上各类评估专家组以及以学校名义邀请的著名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由学校主要领导出面接待,陪同参观。

第五条  上级机关或业务部门、地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来校调研、考察或协助完成专项工作;兄弟院校和友好协作单位职能部门人员来校学习、考察等,由派出单位向我校办公室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由分管校领导、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对等、对口接待。

第六条  国际友好学校(团体)、专家学者或国际友人到访,由校企合作办公室按照外事工作要求制订接待方案,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参加由我校举行的会议的人员,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接待,承办单位应预先把会议议程安排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党政办公室予以协调。

第八条  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三章  公务接待内容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严格按相关规定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条  根据需要做好新闻媒体邀请、摄影摄像、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参观点联系、会场准备等工作。

第十一条  住宿:原则上在学校综合培训楼安排,培训楼无法接待的情况下安排校外酒店。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市厅级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

第十二条  就餐: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用餐标准参照我校教职工餐费标准。接待单位、部门需先请示校长,由校长确定是否招待、招待标准、陪客人数,再报备党政办公室,由对口接待部门安排在校内就餐。就餐后由经办人在餐费明细单上签字,经办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校长审批。如确因工作需要校外招待,需经校长审批,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和程序。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十三条  用车:以学校名义接待的客人,其出行安排用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对口接待部门的接待用车由对口部门自行安排。

第十四条 会见、会谈:对上级检查、安排汇报、座谈会等活动,根据对等原则,邀请相应的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见、会谈。

第十五条 参观考察:一般可安排参观学校校园,由校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陪同。本着务实的原则,根据来宾要求和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参观考察。

第十六条 其他:接待部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接待人员要求:着装整洁大方,主动、热情、礼貌、遵守纪律,服务周到。在接待过程中,既要注意宣传学校的特色、树立学校形象,又要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做好必要的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每次接待工作结束后,相关接待部门要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第四章  公务接待程序及审批

第十九条  以学校名义接待的来宾到校前,办公室要做好有关信息登记工作,要明确来宾的单位、姓名、人数、性别、职务和使命、抵离时间、乘坐交通工具及车次或航班。各部门对与学校无过多联系又没有实质内容或无公函的来访,应婉言谢绝。

第二十条  以学校名义接待客人,由相关接待部门制订接待计划,呈报校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以部门、处室名义接待客人,由接待部门制订接待计划,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承办专题会议或大型活动的接待要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呈报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重要接待、重大活动,由办公室请示校主要领导审定并召开协调会,确定接待计划。

第五章  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及监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接待单位邀请函以及接待清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计划财务处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和对接待服务项目的财务审查稽核和监管;学校要加强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对于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做好相关的公务接待工作,自觉接受师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