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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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5-05-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的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使用公务车辆和社会化租赁车辆保障学校公务活动用车。
第三条 凡学校所在地区域外的各类公务活动原则上均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学校不支持公务或业务活动驾乘私车出行。区域内因公出行,应优先考虑使用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确有需要的,可申请使用学校公务车辆。
第四条 学校公务车辆的运维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由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统一负责。计划财务处对学校公务交通费用报销进行总体把控。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学校公务车主要用于机要通信、紧急公务和业务保障用车。
第六条 集体参加的教学活动、学术活动、学生活动、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集体开展的党务活动,原则上以租赁车辆保障完成。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学校公车,须填写公务用车申请,由办公室统一进。
第八条 学校公车优先保证学校领导公务用车。其余各单位部门申请使用公车,办公室将视公务活动重要程度以申请及批准的先后顺序安排。
第九条 办公室应安排专人负责对车辆用油、维修、保险、通行等费用进行单车核算,对公务车辆的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条 加强公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公车由专职驾驶员驾驶,建立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档案,实行驾驶员动态考核,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确保行车安全,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实行公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严格登记并定期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等信息。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等专项业务及学生实习实训租用车辆,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批,在学校定点服务商处办理租赁服务。报销租车费用,须凭据租车发票(附租车合同)、租车审批单和乘车负责人确认签字,按财务程序办理报销业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的贯彻落实。对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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