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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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5-05-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办公效率,推动学校行政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董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应在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职责范围向分管校领导请示汇报工作,执行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四条 分管副校长向校长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向校长、分管校领导负责。各部门要根据学校制订的职责要求开展工作,履职尽责,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

第五条  学校行政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规范、便利师生、责权一致的原则行使职权,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工作部署,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 学校行政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诚实守信,团结进取,求实创新,遵守纪律,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学校行政及各部门召开会议,应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进行。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改进会风,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第八条 会议的组织:

(一长办公会议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

)以学校名义召开的全校性会议和需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综合性会议,由党政办公室组织或由党政办公室商相关部门共同组织,有关部门配合;

(三)各类专题工作会议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四)各类学术会议(研讨会、报告会、讲座等)由具体主办(承办)单位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协助;

(五)为解决各种紧迫问题召开的现场办公会,由领导指定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配合。

第九条 规范会议审批和会议通知程序。全校性及综合性会议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党政办公室或党政办公室商相关部门发布通知;要求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各类专题会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业务主管部门发布会议通知。

第十条  会议材料的准备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会议材料准备包括材料撰写、打印、装订、分发等。需要校行政领导出席并讲话的,主办单位负责起草讲话稿,并提前送党政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 会场准备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会场准备包括会场预定、会标、主席台座次排定、会场座位安排、音响、多媒体等。

第十二条  各类会议主办单位,在会议结束后负责尽快整理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检查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与落实情况。同时将校领导重要的即席讲话整理成文稿,连同会议纪要,一并送党政办公室编发信息。

第三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及各部门办理公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党政办公室负责处理、承办以学校或党政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

第十四条 学校各工作部门拟制公文时,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请有关校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报送公文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各单位、各部门草拟的以学校名义下发或对外发送的公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由多个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协调会签),报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审核通过按规定呈送学校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审批按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以学校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必须由长或长委托的副长签发;以学校名义制发的平行文或下行文,原则由校长签发。涉及其他领导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领导审核共同签发。

第十六条  上级下发的文件,由党政办公室按规定登记编号,党政办公室主任根据密级和内容签署分送意见,呈送学校领导阅签,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直接转发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网络办公,除需保密和向上级报送的文件资料外,学校公文通过网络办公系统进行发布,以便于师生员工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四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校长请示、报告。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校长、副校长离开学校参加公务活动时,应由本人或随行人员及时通知党政办公室。副校长离开学校参加公务活动时应向校长请示;校长离开学校参加公务活动5天以上时应向董事长报备,其日常工作由常务副校长主持;校领导外出期间,其分管工作可根据需要由校长或常务副校长或其他副校长代理。

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时,1天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批;1-3天由分管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校长审批。行政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因公外出时,1天以内应向分管校领导请示,并妥善安排好本单位的工作;2天以上应向校长请示,校长不在学校时,应向常务副校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长请示。

行政各级各类人员因私请假,按学校《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五章  校务公开和校务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等规定,把公开透明作为基本工作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二十一条 除涉密公文外,原则上所有的文件必须公开;涉及学校重大问题和师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实行事前、事中和结果公开。

第二十二条 坚持教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制度;召开民主党派工作通报会;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对工作的评议。

第二十三条 充分利用校园网介绍学校工作情况,积极争取社会对学校发展的关注与支持,接受社会对学校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检查,接受国家对学校的评估。    

第二十五条 党政办公室做好校务公开的督查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  行政接待制度

第二十六条 接待工作遵循对等接待、归口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上级领导和兄弟院校负责人来校,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接待和联络,按照归口接待的原则,确定陪同的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各处室、二级学院、直属单位邀请的来宾,由邀请单位负责接待。确需学校领导出面会见、会谈的,须提前报告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协调学校领导参加。

第七章  校内活动制度

第二十九条 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的重要校内活动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分管工作的日常校内重要活动,由相关单位安排,并告知党政办公室。

第三十条 各基层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举办重要活动,如确需校领导出席,应提前2天以上发出邀请,向党政办公室通报并在会议安排表上登记,由党政办公室遵照主管校领导意见作出安排。

第三十一条 学校行政领导参加基层单位组织的重要会议和活动,承办会议单位应将与会议内容有关的材料提前2天报党政办,由党政办公室核稿后送校领导阅知。

第八章  作风纪律

第三十二条  学校行政及各部门领导要规范管理行为,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树立规范服务、依法行政的新政风。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要求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 学校行政及各部门领导要做密切联系师生的表率,坚持调查研究制度。要经常深入教学一线了解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四条 全体教职工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个人隐私等。

第三十五条 违反工作纪律,给学校工作造成影响的,由学校有关部门问责或报请学校给予行政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