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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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5-05-23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须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监察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
第五条 监察审计处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制定内部审计计划,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第六条 学校加强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七条 内部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接受继续教育、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监察审计处作为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计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战略决策、发展规划、重大措施以及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二)审计学校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三)审计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四)审计学校教学、科研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五)办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九条 监察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学校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的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本规定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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