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推进学校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及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共青团广西区委印发的《贯彻落实〈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教工委〔20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桂林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学校全日制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学生,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社团的注册年审与注销
第四条校团委统一领导学生社团工作,具体负责协调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部门共同参与学生社团管理。校团委下设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校级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财务管理、工作保障等日常事务。指导老师应履行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加强学生社团的思想引领和意识形态建设,并将学生社团相关材料报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审核。
第五条学生社团应制定规范的社团章程,社团章程除《管理办法》中已明确规定的内容外,通常还应包含社团的活动范围、社团的组织方式、社团负责人的调整、罢免程序以及社团章程的解释权归属等内容。
第六条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学生社团)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学生社团的发起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院内机关职能部门、党团组织或院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校内在职在岗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党员;
(五)学生社团至少设第一负责人1名,第二负责人1名,原则上大一学生不可担任社团负责人,如需增加负责人数量,报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审批;
(六)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七)成立涉外背景的学生社团,除办理规定的登记注册手续外,须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报校团委批准,在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指导下进行;
(八)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学生社团管理中心递交下列材料:《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社团发起人(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任审批表》、《桂林信息工程职业学院社团拟加入成员名单》。
校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批准筹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审议并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从召开学生社团会员大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学生社团管理中心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九)新成立的学生社团考察期为3个月。学生社团日常管理与活动开展符合本办法、符合学生社团成立宗旨,期满考核通过的,即可转为正式学生社团。考察期学生社团负责人可列席学生社团各类会议,可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权表决。考察期期满合格后,成为正式学生社团;
(十)社团负责人每学年由社团内部成员换届选举产生,指导教师参与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指导审核。
第七条 学生社团每年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学生社团注册登记材料》,由本校各单位(挂靠二级学院或部门、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审核,报校团委批准进行重新注册。
第八条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对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积极探索通过网络进行年审,并集中公示公告学生社团年审情况。
(一)年审内容应包括学生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情况、挂靠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二)年审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
(三)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要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6个月,整改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整改要求以外的其他活动。
(四)对运行良好的学生社团,可给予适当的表彰和鼓励;对连续三年审查情况良好的学生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审查年限。
第九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应当对其进行注销: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我校相关规定的;
(二)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10人的;
(四)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五)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十二)实施分立、合并的;
(十三)持续一个学期未案章程进行正常活动的。
第十条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由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审核,校团委审定,并上报校党委批准后方可建立。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由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审核,并上报校团委批准。
第三章社团的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每学年第一学期(秋季学期)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学生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学生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学生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学生社团章程、监督学生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三条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是指社团长(主席、社长、理事长等)、临时团支部(团支部)书记等,每届任期为1年。学生社团负责人应符合《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中规定必须具备的条件,并按《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通常于每学年第二学期(春季学期)进行换届;如有特殊情况,经学生社团管理中心、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可于第一学期(秋季学期)换届。
第十五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
(一)学生社团临时团支部支委构成及条件
凡学生社团有团员3人以上的,应当成立临时团支部。学生社团团支部实行三委制(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一人),支部委员会由临时团支部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支委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政治素质,热爱党,热爱祖国;
2.具备一定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3.具备一定的科学决策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学生社团临时团支部的工作职能
学生社团临时团支部接受校团委的领导、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1.注重团员教育,加强思想引领。组织学习党的纲领,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领团员重点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二十大精神等内容结合社团特色开展学习活动,引导帮助团员青年树立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2.研究重要事项,把握发展方向。切实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加强对社团内团员青年的教育与管理,做好各项团务工作;发挥团支部的带头作用,对于学生社团发展中的重要事项,需首先在团支部进行研究决策。坚决杜绝不符合上级要求和违背社团健康发展方向的活动,保持学生社团风清气正、健康发展。
3.开展主题团日活动,丰富团内生活。加强团支部的组织建设,积极主动了解团员的思想动态,根据上级组织各项活动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富有教育意义的主题团日活动,增强活动思想教育功能,提高团支部生活质量,并记录团支部工作手册。学生社团临时团支部可参加校团委组织的优秀主题团日活动评选。在每年的学生社团年审中,学生社团临时团支部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学生社团年审结果的重要依据。
4.学生社团临时团支部不具备发展团员、收缴团费、接转组织关系等功能,其团员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参加临时团支部的活动,团费缴纳和团内统计均在团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团组织进行。
5.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团支部自然撤销。
(三)学生社团临时团支部成员的义务
社团团员需严格履行《团章》规定的所有共青团员义务;只在班级团支部进行团籍注册,不在临时团支部进行重复注册,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原则参加支部活动;可参加团内评优工作。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发挥领导作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提出,经学生社团负责人大会及学生社团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予以免职,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学生社团负责人一学期有3次(含3次)以上无故未参加学生社团负责人相关工作会议的;
(二)任职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社团负责人私自挪用社团经费、私自修改活动方案、违纪违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学生社团会员半数以上提出罢免学生社团负责人请求的;
(五)被挂靠单位撤职、被责令解散的学生社团负责人;
(六)其他不符合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条件的。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必须为本校在职教职工,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党员,同时应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学生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负责学生社团发展建设、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社团日常管理以及参与学生社团相关活动等工作。指导学生社团的情况应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应依规解除聘任。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不得擅自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聘请的,必须报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审批,并进行备案,同时定期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校外社会机构要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或者学生社团要成为校外社会机构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的,须经校团委同意,并报团区委或区学联备案。除学校特定需要,并经校团委批准的以外,学生社团不得以企业及任何特定校外机构或个人冠名。
第四章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一)单个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应提前至少20个工作日(紧急情况不少于15个工作日)向指导教师提交活动方案,经指导教师同意后,通过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审核,校级团学组织评审,校团委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
(二)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需由牵头社团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向各自指导教师提交联合活动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将联合活动方案、及活动备案相关材料报校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审核,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学生社团每学期需举办1-2次核心活动,活动须贴合社团宗旨,避开期中期末、校园重大活动等时段。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或邀请校外人员和外籍人士进校开展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挂靠单位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前2周向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制造预案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未经允许,不得跨校举办活动。
学生社团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应向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及党群工作部提交活动总结报告,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效果评估、经验教训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制作建立社团徽标、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建立内容把关机制,学生社团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发布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
学生社团的徽标、刊物、宣传材料等制作印刷出版前,应印制清样,附上指导教师的书面意见,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制作印制出版。
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并提前14个工作日将相关内容提交指导教师审核。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举办与校外团体、单位间的联合活动,须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经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进行。
参加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的学生社团活动,要有详细的预案,包括活动流程、安全保障措施、应急处置方案等,确保活动有序进行。
加强对来自校外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学生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学生社团,如确需冠名,须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一周向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申请,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活动内容等。原则上应由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带队,如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安排带队人员,应提前向学生社团管理中心说明审核并获得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加强学生社团网络化建设管理工作。
加强对学生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的日常监管,定期检查平台内容,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信息。
注重培养学生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
第二十七条社团活动宣传规范:
学生社团进行活动宣传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宣传材料(包括海报、传单、推文等)应注明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方等基本信息。
宣传内容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信息,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校园内进行宣传活动时,应遵守学校的场地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张贴、悬挂宣传物品,不得影响校园环境和秩序。
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宣传时,应遵守相关平台的规定,不得发布违规信息。
学生社团应对宣传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宣传方式和内容。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党委应大力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全力支持学生社团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向成员收取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由学校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完善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详细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奖惩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在活动中或经费管理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况,视情节轻重,由校学生工作处会同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对社团作出通报批评、责令停办特定活动、暂停活动限期整改、限期换届、勒令解散等处罚,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每学年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颁发聘书。学生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经历,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每学年对学生社团进行学生社团年度管理考核指标评分(附件)。
考核内容包括社团日常工作、社团指导教师日常工作、社团活动等,考核等级分为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为良好,60分(含)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学生社团考核成绩达到合格以上的方可参加各类评优,不合格的社团予以整顿。考核组由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校团委代表组成。
第三十四条 考核方式为社团负责人提交《桂林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年度管理考核指标评分表》及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考核程序:
社团考核及社团负责人根据《共青团桂林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学生社团工作考核测评表》(附件5)细则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校学生社团管理中心代表对校级社团及负责人进行评分,最后由校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校团委代表进行复核确定最终评分。
第三十六条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每学期开展学生社团评优表彰活动,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及其负责人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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